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川教〔2021〕55號)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現將《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四川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教師成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教師。
第三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意見錄入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信息查詢系統。
第二章?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傳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園內參與、組織宗教活動的。
(四)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產生明顯負面影響,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六)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
(七)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的。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十)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影響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職責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及家長推銷或變相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等,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十一)組織、參與有償補課,經營或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有償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二)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 處理的種類及權限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第七條 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八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且未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經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理;對配合調查、相關事實交代清楚,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可以從輕、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符合前述情形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教師,應由所在學校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的,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九條 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 給予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驅W校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學校決定的,應當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含培訓機構,下同)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學校教師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驅W校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學校決定的,應當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蛑鞴懿块T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
第十一條 給予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 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的意見,并告之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被調查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被調查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分決定權限,學?;驅W校主管部門作出給予處分、免于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處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五)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并錄入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信息查詢系統。
第十二條 給予教師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處理程序可參照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蛘邔W校主管部門暫停其履職。
第十四條 參與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調查處理的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按規定回避。
第十五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受理復核的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訴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的執行。教師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十七條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條 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應完整存入教師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相關規定錄入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信息查詢系統。
第五章? 處理的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結果使用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其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資待遇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取消其在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資晉級等方面的資格。
第二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因違反職業道德規定謀取的榮譽等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撤銷榮譽稱號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一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且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招聘、調動教師時,須查詢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信息查詢系統,并根據查詢結果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六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師風建設監督體系,向社會主動公布監督方式,暢通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投訴、舉報等渠道。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的;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將教師師德失范問題處理結果錄入四川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信息查詢系統,或錄入信息失實造成學校聘用教師失誤的;
(四)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五)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的;
(六)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其處分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和督導。本細則未作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